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、职工参加专修科、培训班、进修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
厦财文(2000)18号
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、职工参加学习的积极性,促进行
政事业单位干部、职工素质的提高,根据省财政厅〈〈关于省直行政
机关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、职工参加专修科、培训班、进修班学习期
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〉〉(闽财事[1996]188号)文件的规定,结合
我市的实际情况,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、职工参加专修班、
培训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重新制定如下:
一、各单位干部、职工经单位批准,参加省内外高等学校、中等专
业学校(含省党校、省干校、不含中央党校)进修班、培训班脱产学
习,学习期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(含一年)以下,没有承认学历,
学习期间在学校住宿、就餐的,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3元;学习
期间在一年以上,毕业后承认学历的,不享受伙食补助。
二、各单位干部、职工,凡参加省内或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短期业
务培训班、学习班学习,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上至二个月(含二个月)
以下,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伙食补助费的50%发给;学习时
间在半个月以内的,可视同出差,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。
三、经批准到中央党校学习的人员,学习期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
(含一年)以下,学习期间在学校住宿、就餐的,每人每天伙食补助
标准为5元。
四、参加在厦门市岛内举办的短期培训班,工作在岛内的学员不发伙食补助,时间在二个月以内(含二个月)的,岛外工作人员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3元,时间在二个月以上半年以内(含半年)的,岛外工作人员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2元。
五、参加市委党校、干校进修班,培训班脱产学习,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(含一年)以下,没有承认学历的,学习期间在学校住宿、就餐的,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.6元。
六、各单位举办短期培训班,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,尽量在自己的干校或委托其他院校举办,不要安排到岛外,不要租用宾馆、招待所。如个别确需安排岛外,租用宾馆、招待所,须经财政部门同意。
七、以上各项伙食补助,均由学员回原单位报销。
八、企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。
九、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。厦门市财政局〈〈关于修订在职干部、职工参加专修班、培训班、进修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〉〉([1992]厦财事字第29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厦门市财政局
二000年四月十五日